印度教簡論(網路)

要簡論印度教的思想,其實並不是件容易的事。在印度的宗教歷史,無論是上層的婆羅門階級、君王,或是尋常百姓,多數印度人對神學的討論和思考都有興趣,也因此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各類思想,因此本文僅就一些主要思想予以探討,最後並以基督信仰立場予以回應。

種姓制度

構成印度的人種極多,除了土生土長的印度人之外,還有許多外來的侵入者,其中最有影響力的就是亞利安人。在歷史演變過程中,就逐漸形成了四種姓的階級制度,這四種姓包含了:婆羅門、剎帝利、吠舍、首陀羅,也就是僧侶、武士、庶民、賤民四種姓。實質上現階段印度的種性制度,除了部份的婆羅門階級之外,其他人已不再用舊有的三種姓階級來分野。取而代之的,是按職業等級所區分的階級制度。因此有的職業被視為較高等級,但有的職業則受到輕視,甚至某些職業是被視為有污染的,例如與殺生有關的職業﹙狩獵者﹑漁夫等﹚;與處理死者屍體相關的職業﹙屍體搬運工等﹚;與處理人身上排泄物的職業﹙洗衣、理髮、掃廁所、產婆﹚;皮革業﹙因與聖牛有關﹚。

事實上從事這類被視為污染職業的人,是一種被稱為“阿丘得”的人,他們是那些女性婆羅門和男性首陀羅所生孩子的後代,他們被視為“不可接觸者”,他們不可任意轉換職業、即使受到他人的壓迫也不敢反抗、他們不僅不能接觸高級種姓的人,甚至他們的目光、影子也不可接觸到高級種姓人士,在一些官方報告之中,有時他們甚而會受到其他人的殘酷殺害。然而盡管如此,他們卻鮮少反抗,他們祇希望藉由如此地逆來順受,好使他們在下一世能脫離這種悲慘的生活。這可說是由業力思想所帶來的宿命論,使得這種社會甘於漠視這種不公正的社會現象。雖然在現代文明的政治體系之下,政府已經藉由法令,意欲消除種姓制度所帶來的種種歧視,但是這種根深蒂固的思想,卻是難以消滅的,特別是在鄉村地區尤然。

啟示文獻

除了社會制度的影響之外,印度的宗教也是深受亞利安人的影響。印度教的經典極多,主要分為兩大類:天啟文學和聖傳文學,在這其中天啟文學具有絕對的重要性。

印度教徒認為天啟文學不是出於人類的述作,至於天啟文學的內容就是「吠陀」文獻群,這其中包含了「三希塔」﹙讚歌、歌詞、祭詞、咒詞﹚、「波拉呼馬那」﹙梵書、祭儀書﹚、「阿拉尼亞客」﹙森林書﹚、「烏帕尼沙德」﹙奧義書﹚,這其中後三種都是對「三希塔」的解釋和補充。

梵我合一

從梵書到奧義書,也是印度教“梵我合一”思想逐步形成的過程。其實在「吠陀」文獻群裡的「三希塔」所強調的信仰理念,主要是以祭祀為主,此時咒語並無突出地位之應用。但在其後「波拉呼馬那」﹙梵書、祭儀書﹚裡,表面上似乎是繼承了「三希塔」以祭祀為主的傳統,實際上在祭祀的外表之下,真正主導的卻是咒語,這時他們想要藉此咒語來支配萬物。那些念咒語的人是哪類人呢?其實就是那類懂得「波拉呼馬那」﹙梵書、祭儀書﹚哲學的婆羅門階級的人。

至於其後興起的奧義書,其思想在演變之中,就形成了“梵我合一”的想法,也就是我與萬物是同一的思想。在印度文明與近代的西方接觸之後,奧義書的思想就藉由翻譯廣泛地流傳至西方,並且已對西方文化產生不小的影響力。毋庸置疑,新紀元運動﹙New Age Movement﹚的中心思想正與奧義書的宗旨的一致性,正是此類思想影響的結果之一。

奧義書的思想相信創造神做完創造之後,即進入萬物之中﹙51﹚,因此萬物之間的關係就是“梵我一如”,所強調的是“我就是一切”,也就是我與一切之間並無分別。事實上“梵我一如”的思想一直是帶著神祕色彩,當此思想初期落實在祭祀修行階段,其實仍然採用了許多巫術的咒語,其後才逐漸減少。

在此時必須要釐清印度教的神觀,類似於中國道教的天、地、水三界諸神,印度教起初也是有著天、地、空三界各種不同的神祇;所不同的是,道教諸神之間具有封建體制的隸屬關係,但印度教諸神之間大體上是各自獨立的,並無隸屬關係。﹙18﹚至於在其後某些派別曾出現至上神創造的觀念,但並不表示他們否定了其他神祇的神性,只能說他們在承認眾多神祇的同時,選擇其中的一位作為至上神。這種信仰形態是「擇一神教」的信仰形態。如今在奧義書裡卻強調“梵我一如”的思想,卻上使其成為了「泛神教」的信仰形態。

苦行

「苦行」可說是印度教的主要特色之一,在初期的吠陀文獻裡,就出現了「苦行」﹙tapas﹚這字詞,而其具體方法包括斷食、凝視火、長時間獨腳站立、在某些祭禮中唱讚歌時停止呼吸等。至於另一類型的苦行就是「瑜珈」﹙yoga﹚,不同於tapas只是單純的苦行,瑜珈則是「苦行」加上「靜觀」,因此其實踐方法,不僅在於使肉體痛苦,同時也重視冥想的作用。

其次,在奧義書裡提到了一種「四住期」的說法,所謂四住期,是將人生分成四種階段,以每25年為一階段。第一階段「學生期」是0-25歲,是處在學習和奉祀的階段;第二階段「家長期」是26-50歲,要養育子女、施行祭祀;第三階段「林住期」是51-75歲,這時要獨自或與妻住在森林之中,以便過著純宗教的日子;第四階段「遊行期」是76-100歲,這時要在聖地之間乞食兼巡禮。由以上四住期的規定,確實可以看出蘊含在其間的苦修之要求。

輪迴(samsara)與業(karma)

印度教顯示出強烈的宿命思想,特別顯示在他們的輪迴與業的觀念方面。就統治階級而言,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是由其血統來決定;但為何人人有不同的血統呢?就業的理論來解釋,這是過去所做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,因此階級低下的人往往就因此而認命。

印度教徒相信自身的行為存在一種必然性的力量,讓自身陷入輪迴之中,直到尋求到解脫之路為止。這種牽引自身的力量就是業法﹙dharma﹚。這種法則更認為一個人,無論他是何種階級,唯有盡力完成該階級所應有的義務,才可能從「業」的力量裡面獲得解脫。事實上印度教對法的強調,更加地維護了種性制度(僧侶、武士、庶民、賤民)。

印度教徒認為業的力量不僅會影響自身,甚至可影響到祖先,例如如果一個人不能完成其職責,而又殺害家族成員的話,則其祖先都會被重新判入地獄。

在奧義書的思想裡,從「業」的力量裡面之解脫,就代表著自我從生活的現象世界的解脫,就可使自我實現「梵」的境界,也就是進入「涅盤」的境界,這種境界是一種自我歸入永恆的狀態。在此時印度教涅盤的意思不同於佛教所強調者。佛教的涅盤是追求人死如燈滅「燭火盡熄」的意思,但印度教的涅盤則是「燭火遠離氣息所擾而不再搖曳」的境界。

基督教宣教的挑戰

在基督教對印度的宣教工作裡,無可避免地將會遇到一些抵抗。例如基督教強調人人受造而平等,在主裡的人都是弟兄姊妹等觀念,就與根植於印度社會的種姓制度產生衝突。並且印度教所導引的思想主流,是讓人只注意到虛構的精神層面之超越,卻輕忽現世,也因此巧妙地維護了種性制度。與此不同的是,基督信仰即強調超越性,又強調重視現世,因此是不會容許這種歧視的存在。

在基督信仰裡,清楚地知道人類深沈的罪性,也知道人類毫無良善而言,也因此就和奧義書思想裡,“泛我一如”所強調的“人就是一切”的想法是相衝突的。

在印度教裡強調苦行,想要藉著人類自身的力量來獲得解脫。然而基督信仰強調在得救的事上,一切都是來自神的恩典,人類所作的都比不上神的恩典,因此任何苦行都是徒勞無功的。

在印度教以及佛教裡所強調的業和輪迴等想法,雖然這兩個宗教對其所下的定義不同,但都同樣不能認識到上帝的主權。就基督信仰而言,無論事物如何演變,但都是基於上帝的主權,任何事物都無法自己產生牽引的力量,更無所謂的業力可言。

 

參考書目

中村元主編,葉阿月譯

1987 印度思想。台北:幼獅文化事業公司。

D. M. Datta & S. C. Chatteyee著,李志夫譯

1990 印度哲學導論。台北:幼獅文化事業公司。

王樹英

1995 宗教與印度社會。北京:中國華僑出版社。

張光璘、李錚編

1994 季羨林論印度文化。北京:中國華僑出版社。

作者:呂一中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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